了解“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含义吗?京京和你聊一聊
大家好,我是京京~
本期政务名词,我们要了解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2018年5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你了解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吗?科技成果如何定义的?
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开始本期的学习吧!
科技人员、科技成果如何定义?
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如何规定起算时间点?
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三年(36个月)内”的起算时点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项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8年7月1日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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